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辖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5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591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且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位于句容市辖区内,故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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