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民初135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四塔。
负责人:王兴。
被告: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袁艳,女,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被告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袁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邱 婷
审 判 员  颜 云
代理审判员  袁波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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