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财保4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四塔。
负责人:王兴,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精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543719。
委托代理人:吕静,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袁艳,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袁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0712381.37元。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通源工程路料有限公司、**、袁艳价值40712381.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任光焰
代理审判员  张 荃
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荏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