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9439133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系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康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静
附: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