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4民初2241号
原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祥和阁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9439133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韵华都16栋1梯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802855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全部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