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富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钟志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8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0089.2元及相应的利息。

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有价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成立,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竞得武平县工业园区××地块(宗地编号:××),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通知解除了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3508242013B0083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了所出让的土地,其上所建厂房、办公楼、传达室、配电房已无法取得独立产权证照,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现已停产停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钟伟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丹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