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财保16号
申请人: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村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865653。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94391332W。
法定代表人:钟志斌。
申请人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4962.5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承诺在544962.5元的责任限额内为前述财产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4962.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45元,由申请人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亚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腾金
代书记员 吴慧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