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时发、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3965号
原告: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村南片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65-71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斌。
第三人:罗时发,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审理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时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厦门欣强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