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96号
原告:***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峰,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