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6民终3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上诉人***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1民初1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由***城数码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