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凌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金伟。
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博园路********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
申请执行人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9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6081元、利息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8月27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苏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抒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