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2民初977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
原告:**,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
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11号凌盛大厦七楼711、712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斐捷,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481号116室。
负责人:吕铬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国,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天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吉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国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5月7日为鉴定期间,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污水倒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61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盛世名苑15幢101室房屋所有权人并居住于此。2019年8月2日晚,位于客厅上方的中央空调冷凝水管突发污水倒灌,大量污水从天花板漏下。因两原告外出旅游家中无人,致使污水漫溢房屋,地板、墙面及部分家具惨遭浸泡。事后经两被告确认,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有二:一为被告吉泰公司在空调初次安装时违规将冷凝水管接入15幢的厨房污水总管;二是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未及时疏通已堵塞的厨房污水总管,两者共同导致污水从厨房污水总管通过冷凝水管倒灌进房屋。被告吉泰公司错误安装管道的过错行为及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不及时疏通管道的不作为行为共同造成本次事故;污水倒灌已造成房屋天花板起皮发黑、墙面严重受污、地板泡坏等装修损失及餐桌、家具被损等一系列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两原告居住。现两被告均拒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两原告迫于无奈由此成诉。
被告吉泰公司辩称:一、对于2019年8月份原告家里的事故被告吉泰公司表示十分遗憾。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吉泰公司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吉泰公司与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三、原告的损失金额依据不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辩称:一、不同意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的共同承担到底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到底是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物业管理责任,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认为原告应该进行具体陈述。具体理由被告认为本案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既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的两个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15幢101室房屋业主。2019年8月2日,该房屋中客厅上方空调发生污水倒灌导致二原告房屋浸水。经原告现场查看发现污水倒灌系由于中央空调的冷凝水管接在房屋污水总管上,污水总管堵塞导致污水倒灌入冷凝水管所致。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因污水倒灌所致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绍兴天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书1份,其评估结论为:***、**所属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15幢101室因污水倒灌所致损失的相关资产评估值47767元。
同时查明,案涉盛世名苑15幢101室房屋中央空调系由被告吉泰公司负责安装。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系盛世名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产证1份、客厅漏水照片1组、8月3日污水倒灌后房屋内景象视频1组、部分屋顶、墙面、家具受损照片1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部分内容照片1份、改装后冷凝水管道现状照片1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1份、由于空调安装错误导致满溢倒灌受损事件要求赔偿的函1份、8月13日至物业公司与工作人员交涉录音及录音笔录各1份、8月13日至吉泰公司与李刚经理交涉录音及录音笔录各1份、8月20日至物业公司与张经理交涉录音及录音笔录各1份、8月20日至吉泰公司与裘经理交涉录音及录音笔录各1份、损失清单1份、墙面、吊顶、地板修复报价单1组、地板报价单1份、新接管道费用发票1份、新床购置发票1份、地毯购置发票1份、餐桌购置报价1份,被告吉泰公司提供的网上查询打印件1份,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提供的2018年、2019年疏通合同各1份、检查记录和巡检记录1组,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1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次污水倒灌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本院评判如下:一、被告吉泰公司在安装中央空调时将冷凝水管接入房屋的公共排污水管,不符合空调排水管道安装规范,是导致污水管道中的污水倒灌入冷凝水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吉泰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案涉房屋污水总管属于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维护及管理的范围,该污水总管发生堵塞进而导致污水倒灌,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应当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被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吉泰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书,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为47767元,根据前述责任比例,由被告吉泰公司赔偿42990.3元,由被告世茂天成物业公司赔偿4776.7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90.3元;
二、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7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负担317元,由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81元,由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53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118元,由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94元,由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188元,该款由原告垫付,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美娟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