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与吕辉、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
被告吕辉。
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吕辉、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