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锦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2083号
原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11号凌盛大厦七楼711、7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锦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中实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锦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栾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