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鸠执字第00043、00078、00082号
(2012)鸠执字第00013、00034、00037号
(2012)鸠执字第00091、00102、00115号
(2012)鸠执字第00606、00607、00752号
(2013)鸠执字第00647、0077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何孝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蒋五一,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
申请执行人笪次喜,男,汉族,1956年8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住芜湖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5日,住芜湖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芜湖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4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21号、(2012)鸠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大桥镇集体流转工业用地使用权、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房建筑物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