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70号
申请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太乐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8488860-9。
法定代表人:黄鑑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爱英、郭嘉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申请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4]7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决之前撤回申请,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按中劳仲案字[2014]751号仲裁裁决结果执行。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瑄
审 判 员  梁艳凤
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华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