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3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太乐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4888609T。
法定代表人:黄鉴堂,该司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2〕10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粤20民特5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2〕1034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对其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故本案对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陈 晋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