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459号
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太乐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84888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爱英、***,分别系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9807018-6。
负责人:*亦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元(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长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