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6535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发区新碶牡丹小区36幢805.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813022XB。
法定代表人:莫敏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达,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白杜村南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16966151X。
法定代表人:黄光辉。
被告:骆源,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骆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滢
代书记员 王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