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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6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813022X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XXX。
法定代表人:莫敏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达,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NWU9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XX。
法定代表人:郭仁军。
被执行人:郭仁江,男,1979年0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840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85 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郭仁江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460元。郭仁江有保单现金价值9 188元,本院已提取。
2.被执行人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本案执行到9 648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9 060.5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郭仁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汪晓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