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5114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813022XB)。住所地:浙江省开发区新矸牡丹小区**805.**。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巨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307338671G)。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汇隆大厦**-2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