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商初字第798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5、806室。
法定代表人:莫敏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新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法律文书拟稿纸
签发:
核稿:
印发:
当事人份
有关单位份
上报份
存档份印共份
拟稿: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商初字第798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36幢805、806室。
法定代表人:莫敏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新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