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知初字第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松考。
被告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晔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钧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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