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8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豫0781行审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81执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化 保
审判员 郭 文 利
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