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5执1049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桩基工程款266158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向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20年11月28日前向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20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21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全部工程款66158元;三、若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30000元;若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下余全部桩基工程款及违约金3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一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待该房产处置后,支付给申请人。 3、查明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无查封价值。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任占垒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书记员  刘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