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1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7民再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289679.64元及利息、停工窝工费25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访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21年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4、2021年5月2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豫07民监11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已进入再审程序,待再审做出裁判文书后,根据裁判结果后在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根据再审结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代书记员 :原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