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75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山东省曹县。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387014XH。
被告单县汉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高韦镇仁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LBPU2E。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