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新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360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新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4WFBW5T。
法定代表人:张贵山,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387014XH。
法定代表人:许春叶,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乡新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