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淞,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港口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罗小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港口船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港口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州港口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殷 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