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3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801E房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3执1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文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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