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4民初1381号
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唐湘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