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4民初66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五号区*******。
负责人:刘某1。
第三人: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刘某2。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及第三人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84元,诉前调解按25%计算,即收取1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继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