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3财保24号
申请人:江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2445511C。
法定代表人:刘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芳,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林,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64U。
法定代表人:杨曲波。
申请人江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5728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江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2年2月17日预交申请费,本院予以受理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72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