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4民初1438号
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门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江门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畅威
法官助理付智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