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4518号
原告: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A座工业写字楼C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天时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石油大佳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寇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