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7103民初4号之一
申请人:伊金***星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杨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406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官坊街鼎元时代中心G区28号C座十二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侯铁梅,董事长。
原告伊金***星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维工贸公司”)与被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星维工贸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33492.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33492.68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星维工贸公司以其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33492.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星维工贸公司提出的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33492.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33492.68元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3492.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京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033492.68元的等价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金***星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泽
人民陪审员 杨燕芳
人民陪审员 康艮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韩 宵
书 记 员 岳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