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新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依法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