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与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028号
原告: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普通合伙)。
地址:青县陈咀乡大院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4059528Q。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被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开发区北区2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5328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青县华天电力机箱设备厂(普通合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