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2436号
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天津华迈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献堂
书记员  郭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