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4执534号
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9665.55元。
执行中,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7616.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49.5元、执行费3345元,共计233010.55元。执行中本院向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233010.55元,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领款手续。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
本院(2021)陕0204执53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