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昝军会,***,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民初780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4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昝军会,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3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东区61号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A。
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昝军会、***、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4864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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