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锦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60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E096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东区61号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A。
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锦煌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3年1月5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签收开庭传票但原告未按通知时间到庭应诉,经联系原告,其称尚在宝鸡,宝鸡未通车不能按时出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其称“未通车不能按时出庭”理由不能成立,致本案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故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魁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