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8251号之一
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8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15225X。
法定代表人:陈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翰卿,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怡欣,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宿县天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阿温大道以东(鑫源加气站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5688993623。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宿县天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温宿县天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春
人民陪审员 颜如丹
人民陪审员 曹晓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庞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