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尹燕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鲁05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92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土地。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邮寄进行了告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69200元及利息的债权。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谷来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元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