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1440号
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8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15225X。
法定代表人:陈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翰卿,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真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华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智泉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76298296X。
法定代表人:匡素芬。
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华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重庆缔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