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4执3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镇紫铜观村人。
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6万元,但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400000元尚未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292647.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