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众亿天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山西和顺正邦良顺煤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执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和顺正邦良顺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12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和顺正邦良顺煤业有限公司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和顺正邦良顺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615.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95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家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