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4执3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镇紫铜观村人。
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阳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工程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