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3民初26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省代县。
被告: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7号。
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承揽业务并实际施工,挂靠被告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签订合同,代收工程款,被告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2018年6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欠原告工程款2818172元。因被告未给付该款,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挂靠关系(在原告提供的《晋南物流园10KW配电工程合同书》中,载明原告只是被告的授权代表)且被告欠其工程款2818172元,但未能提供挂靠合同及欠款的相关证据,不能依照其诉讼请求确定其在履行合同中是收取货币一方。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住所地山西省代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4672.6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建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