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住山西省代县,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7号。
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众亿天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3民初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虽未签订挂靠协议,但被上诉人并未否认双方存在挂靠关系。上诉人的请求为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系接受货币一方,应认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居住地在代县,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提供欠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其为接受货币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太原市迎泽区,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冯慧波
审判员 刘海霞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晓宇